積欠銀行4千萬想用信託保房?LINE對話露餡,法院一句話逆轉,判決不動產應移轉回原所有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積欠銀行4千萬想用信託保房?LINE對話露餡,法院一句話逆轉,判決不動產應移轉回原所有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企業借貸糾紛引爆信託爭議!銀行因一筆逾4千萬元呆帳追討未果,質疑債務人將名下不動產「信託轉移」以規避債務,提告請求撤銷信託。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信託行為本身尚難認定損害債權,最終改以「欠缺信託合意」為由,判決不動產應移轉回原所有人,形成「部分勝訴」結果。

判決書指出,債務人女子小蘭早年替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自2017年至2022年間陸續向銀行借款,累積欠款高達4168萬餘元。銀行多次催討未果,卻發現小蘭在2023年4月,將名下房地信託登記給男子阿誠(均化名),引發「脫產」疑慮,因此提起訴訟。

銀行主張,小蘭當時早已負債沉重,卻將重要資產移轉,明顯損害債權人權益,且該信託關係根本不存在真實合意,應予撤銷並塗銷登記,回復原狀。

不過法院審酌時間點後認為,關鍵在於「信託當時是否已損害債權」。法官指出,該不動產信託設定於2023年4月,而銀行自己也承認,小蘭是直到2024年12月才開始無法清償債務。換言之,信託成立時,小蘭尚未陷入明顯的清償困難,加上她當時確實有向男子阿誠借得900萬元資金,難認該行為已直接導致債權受損。

因此,銀行主張依《信託法》撤銷信託的「先位請求」,遭法院駁回。但案件並未就此結束。法官進一步檢視雙方提供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案情出現重大轉折。對話中,小蘭的配偶曾質問楊男「當初明明講好沒有要設定」,而楊男則回應「你欠我太多錢」,並未正面否認未曾約定信託,反而呈現出雙方對於信託內容並無一致共識。

法院認為,信託契約成立的前提在於雙方有明確合意,但從對話內容來看,雙方對是否設立信託、條件內容均存在重大歧見,難認已達成法律上有效的信託契約。此外,法院也指出,該信託契約書屬制式文件,且由代書代辦登記,並非雙方親自辦理,反而與「未經同意設定」的說法相互呼應,進一步削弱信託成立的正當性。

雖然小蘭曾提起刑事告訴,指控對方偽造文書,但檢方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不過法院強調,刑事責任與民事法律關係不同,即便未構成犯罪,仍不影響民事上對契約有效性的判斷。因此,法院採納銀行的「備位請求」,依民法規定代位行使權利,判決阿誠應將該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小蘭名下,其餘請求則予以駁回。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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