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圖/吳靜君攝)
財政部。(圖/吳靜君攝)

為完善房地合一課稅制度並兼顧立法精神、實務運作與民情,財政部今日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申報作業要點》,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此次集中於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權交易,針對長期以來是用認定及所得計算上的爭議,予以放寬認定。

安永表示,這次修正重點包含,首先在判斷股權交易時是否為特定條件股權,營利事業價值除原以淨值認定外,如其資產經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或具有實價證明文件,可以改採時價總額計算,有助於更貼近經濟價值。

其次,在所得計算方面導入「股權取得日與不動產取得日」雙軸判斷,股權交易如果是民國110年6月30日以後取得,不論不動產取得時間,都是用特定股權交易課稅。如果股權是在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就依照房地合一新舊制的比率來計算房地合一稅,營利事業有取得舊制的房屋,也就是在104年12月底以前取得的房屋,其占總房地價值的比率不納入房地合一課稅。

安永表示,此次修正的函令,整併過往的函令,使課稅範圍更明確,有助於減少徵納的爭議,對於持有不動產股權的納稅人而言,稅負成本可望降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也建議,在進行股權處置之前,要重新評估稅務影響,以維護自身權益。

所謂符合一定條件、特定股權股權交易,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其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同時符合2要件,不論出售部分或全部持股,都應以房地合一稅2.0課稅,避免有投資客藉由股權買賣規避房地合一稅。

2條件是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過半數;於股權或出資額交易時,該國內外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的房地所構成。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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