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宏(化名)母親過世後,與父親、妹妹共同成為繼承人,原以為家人已談妥遺產分配,沒想到他交出印鑑章、印鑑證明協助處理母親留下的存款及股票,事後竟發現母親名下房地已被妹妹單獨辦理繼承登記。阿宏氣憤提告,強調自己從未同意房產由妹妹一人取得。
兄妹原談好共同繼承 印鑑卻成關鍵
判決揭露,阿宏的母親於民國113年過世,留下一處土地及建物,繼承人包括阿宏、父親及妹妹小漩(化名),3人應繼分各為3分之1。母親過世後,兄妹曾討論遺產處理方式,阿宏主張,動產部分可以由妹妹取得,但房地則是依照母親生前意願辦理共同繼承。
妹妹要求他準備印鑑章、印鑑證明,阿宏認為主要是為了處理銀行存款、股票等事務,因此交付相關文件。沒想到妹妹竟與另一名家人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將房地列為妹妹單獨取得,並於2天後完成分割繼承登記。
「我只授權辦銀行」 法院採信哥哥說法
阿宏主張,協議書的簽名並非他所簽,也未授權他人代簽,更沒有同意妹妹單獨取得房產,因此要求確認協議及登記無效。妹妹辯稱,房子其實是她當年出資購買,只是借母親名義登記,房貸、稅賦及相關費用均由她負擔,母親生前也只是名義上的所有人。此外,阿宏既然交出印鑑章及印鑑證明,顯然已同意由她處理繼承事宜。
不過,法院調查兩造LINE對話後發現,阿宏曾詢問印鑑證明用途,並明確表示「共同繼承也不用印鑑證明」,還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確認辦理方式。法院認為,這些對話反而顯示阿宏認知的印鑑證明用途,是處理母親留下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事務,並沒有授權妹妹將房產登記為一人所有。
房產借名說也站不住腳 妹妹敗訴
法院也認為,妹妹小漩雖提出貸款、房屋稅及其他資料,主張房產是自己實際購買,只是借母親名義登記,但母親生前也曾與妹妹共同經營水電行,並非沒有工作能力或經濟貢獻,因此不能僅憑妹妹提出的資料,就認定房屋確實屬於妹妹。
更重要的是,遺產分割涉及不動產處分,若要由他人代為處理依法應有相應授權。法院指出,這份遺產分割協議並非阿宏本人簽名,小漩也無法提出阿宏授權代簽的書面證明,不能僅因阿宏交付印章及印鑑證明,就認定他同意房產由妹妹單獨繼承。
判協議、登記雙無效 恢復共同繼承
法院認定,阿宏未同意妹妹單獨取得房產,該遺產分割協議無效,2天後所辦理的分割繼承登記也屬無效,判妹妹小漩應塗銷相關登記,房地恢復由阿宏、父親及妹妹依繼承關係公同共有。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