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誠主張,自己名下的祖厝,早在少年時期就已過戶,而他的阿姨阿蓮(均化名)一家自25年前起無償入住至今,雙方從未簽租約,也沒有書面約定可住到終老,如今他婚後準備與配偶共組家庭,要求收回房屋自住,因此提告請求騰空返還。
判決指出,該房屋原本由祖父阿隍(化名)持有,早年以「買賣」名義辦理過戶給當時年僅11、12歲的阿誠。阿誠主張,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阿姨卻自2000年起入住,至今長達約25年,但雙方並未成立租賃關係,也未曾承諾對方可以住到終老;他已長期容忍親屬居住,如今婚後有自住需求,依法請求返還房屋。
不過,阿蓮則辯稱,當年祖父之所以跳過正常繼承程序,把房子登記給阿誠,是因家中沒有男丁,擔心祖先牌位無處安放,也希望香火延續,因此才將祖厝交由唯一男孫承接。她強調,祖父阿隍當時曾明白交代,房子不能賣、要祭祖,且必須讓她與丈夫住到終老,阿誠也當場答應,因此自己占住祖厝並非無權占有。
一審原本採信阿蓮說法,認為這是「附負擔贈與」,即祖父阿隍雖把房子贈與孫子,但附帶「不得出售、須供奉祖先、並讓阿姨夫妻住到終老」等條件,因此駁回阿誠的請求。
然而,二審雖同樣認定,當年房屋登記形式上雖寫「買賣」,實際上確屬祖父以虛偽買賣隱藏贈與,且確實附帶讓阿姨夫妻住到終老等負擔;但關鍵在於,阿誠當時尚未成年,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法院指出,若只是單純受贈,屬純獲利益,未成年人可直接取得;但若贈與附有義務,就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後承認,否則負擔部分無效。
高院認定,當年阿誠的法定代理人並未事前允許,也沒有事後承認;等到阿誠成年後,也未再承認這項「讓住到終老」的義務,甚至如今直接提告要求搬離,顯見其無承認之意。因此,雖然房屋贈與本身有效,但「住到終老」的附帶條件不生效力,阿蓮已無法據此對抗所有權人。
高院指出,阿蓮曾自承,真正承諾她可住到百年的是祖父,而不是阿誠本人,雙方之間並未另成立使用借貸契約。加上阿誠婚後確有自住需求,行使所有權請求返還房屋,難認屬權利濫用。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阿蓮應將祖厝騰空返還。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