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近60萬竟把房子過戶妹妹!男子稱是「信託保屋」,慘遭法院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積欠近60萬竟把房子過戶妹妹!男子稱是「信託保屋」,慘遭法院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榮向融資公司申辦100萬元分期貸款後,未依約還款,尚欠近60萬元未清償,卻在債務纏身期間,將名下唯一房產以「信託」名義移轉登記給妹妹小雯(均化名),導致債權人求償無門。融資公司發現後怒告主張,這根本是典型脫產手法。

判決指出,融資公司主張,阿榮於2022年申請100萬元分期貸款,但之後未依約償還,經催討後仍積欠59萬2861元,並已取得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不料,阿榮早在2023年就與妹妹小雯簽訂信託契約,並將名下的房屋,以「信託」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妹妹名下,導致他名下幾乎已無可供執行財產。

融資公司認為,阿榮此舉明顯是為了規避將來強制執行,意圖將房產從名下移出,藉此逃避清償債務,已嚴重損害債權人權益,因此依《信託法》及《民法》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信託行為及塗銷移轉登記。

不過,兄妹倆辯稱,該房屋一直是父親及阿榮一家人居住,阿榮先前因拿房屋向民間借貸,還不出錢,房子面臨遭查封、拍賣風險。小雯為避免年邁父親失去住處,才代為清償阿榮對民間債主的債務,並協助塗銷原抵押權,之後雙方才以信託方式辦理過戶,是保住房屋供父親居住,並非惡意脫產,也不知道阿榮與融資公司有債務糾紛。

但法院調查發現,阿榮截至訴訟時對融資公司的59萬餘元債務確實尚未清償,且其2024年度所得資料顯示沒有收入紀錄,財產總歸戶查詢也顯示除該房屋外,幾乎沒有其他財產可供清償。換句話說,該房屋就是阿榮重要、甚至唯一的責任財產。

法官指出,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只要信託行為客觀上有害債權人權利,債權人就可以請求法院撤銷,並不以受益人是否知情、是否具有惡意為必要條件。即便妹妹小雯主觀上不知道哥哥欠融資公司錢,也不影響這筆信託客觀上已使阿榮財產減少、削弱債權清償保障的事實。

法院因此認定,兄妹間所訂信託契約,以及以信託為原因所辦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均屬有害債權之行為,應予撤銷;並判決小雯須將房屋信託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阿榮所有。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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