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名廈頂樓有增建物 管委會提吿索討 這原因敗訴(示意圖,達志影像)
台北名廈頂樓有增建物 管委會提吿索討 這原因敗訴(示意圖,達志影像)

台北市大安區精華地段的林肯大廈,是敦化南路第一棟電梯大樓,許多資深藝人都曾住過這裡,算是台北名廈,大廈管委會提起訴訟指控,大廈的天台及屋突被沒有產權王姓男子占用,請求法院判拆除,一審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民國74年管委會同意丁姓民眾使用頂樓平台,丁交給王使用權,但王不是增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人,仍判管委會敗訴。可上訴。

林肯大廈在64年5月興建完成,大廈管理委員會表示,頂樓平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王姓男子等人無占有頂樓平台的正當權源,請求法院判令拆除增建物、將頂樓平台騰空返還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給管委會。

管委會主張,王稱林肯大廈欠伊錢,而將頂樓平台之使用權質押給伊,則於其清償王所稱欠款計187萬5000元後,王即應返還該頂樓平台等情,將增建物拆除,並將系爭頂樓平台返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一審判管委會敗訴,高院二審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之公寓大廈,經共有人決議成立管理委員會,而由該管理委員會為共有部分之管理,屬共有人間契約約定內容,對各共有人均有效力。丁姓民眾當時代管委會墊付恢復林肯大廈使用狀態所需費用,經管委會同意使用頂樓平台。

後來,丁將該使用權讓與王男,管委會保證於日後償還王代償丁之150萬元、銀行利息及王所支付之裝潢總工程費用後,方得收回頂樓平台之使用權,王等人均非增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管委會訴請王等人拆除增建物、將頂樓平台騰空返還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返還占有之不當得利,自非有據。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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