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廖姓一家3口長年居住於當地,沒想到住家旁突然遷入一間鍛造廠,長期機具運轉使家中地板、圍牆跟著抖動,讓全家人飽受干擾、身心俱疲,憤而提告求償百萬元,並要求停止震動。法院近日審結,認定機台運作確實造成振動侵入,裁定「晚間7時至翌日上午7時」禁止該廠製造震動,但對於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求,則以因果關係不足為由駁回。
廖姓一家3口主張,自從該鍛造廠於2023年5月遷至鄰戶後,因該廠房內鍛造機台並未施作完足之防震工程,導致機台運作時產生規律震動,噪音擾人。依據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該廠平日上班時間約有2880次「有感震度2級」的脈衝振波,持續性的震動已嚴重侵犯居住舒適度。
廖男控訴,家人的身心健康因此亮起紅燈,出現焦慮、恐慌及失眠等症狀,於是向工廠提出排除侵害,並求償包含儀器監測費、鑑定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約142萬元。
鍛造廠辯稱,廠內機台皆已加裝防震設施,噪音值符合標準,認為1級至2級震度,類似卡車經過,歷時很短,且兩造所處區域設有其他廠房,難認該振動均是公司所為,而在工業區周遭難免有類似干擾,屬於民法第793條但書規定的輕微侵入。
法官親自前往現場履勘,發現當廠房內部機台運作時,即便站立感受輕微,但在客廳木椅上以坐姿感受時,明顯能感覺到「低頻振動」,而地震測試儀則顯示當日最大振幅為4gal,堪認鍛造機運轉時,於原告所有的房地內確實可感受到振動。
台中地院審理,裁決該工廠自晚間7時至翌日上午7時止,禁止於系爭廠房內所製造之振動侵入原告房地。不過,針對廖姓一家人請求的逾百萬元賠償,法官指儘管原告提出診斷證明,但無法明確證明症狀與機器震動間有絕對因果關係,且監測儀器費用屬於訴訟自主考量,故駁回損害賠償請求。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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