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父親將名下房產交由兒子辦理贈與,事後卻反悔提告,究竟算不算「說話不算話」?一宗父子之間的房產糾紛,法院日前作出判決,明確指出只要不動產尚未完成移轉登記,贈與人依法仍可「任意撤銷」,兒子無權持有權狀,應返還給父親。
判決指出,男子阿益是一筆土地及其上房屋的所有權人,年事已高,原本規劃出售房地作為退休養老資金。不料,其子阿宗持有房地所有權狀,並委由地政士阿娟(均化名)辦理贈與登記。阿益得知後,否認自己有無償贈與的真意,要求返還權狀未果,憤而提告。
阿益主張,阿宗長達14年未曾負擔其扶養義務,反而與他同住,生活費用皆由他支應,自己不可能在晚年將唯一不動產「白白送出」,陷入經濟困境。他強調,當初確實有出售房地的打算,阿宗也曾開口表示願意以460萬元承購,才會前往地政士事務所簽署文件,卻因年邁未能清楚理解內容,誤以為簽的是買賣契約。
阿義表示,他因為事後察覺異狀,隔日立即向配偶與仲介查證,發現文件性質為「贈與」,隨即緊急向地政機關申請權狀遺失補發,並寄發存證信函,正式表達撤銷贈與之意。
對此,阿宗強烈反駁,主張父子雙方係合意贈與,且已繳清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贈與程序已進行中,父親卻謊稱權狀遺失、刻意阻撓過戶,事後再撤銷贈與,屬於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請求法院駁回。
地政士阿娟也證稱,當日已清楚向阿益說明是「贈與契約」,並提醒簽署後不得反悔,相關稅費由阿宗負擔,雙方均表示同意,才會送件辦理過戶。
不過,法院調查後認定,該筆房地的贈與登記,雖已送至地政機關申請,但在完成移轉前即遭全體申請人撤回,所有權並未實際移轉。依民法規定,贈與屬無償行為,只要贈與物權利尚未移轉,除非是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贈與人依法享有「不附理由撤銷」的權利。
法院指出,阿益已透過存證信函及起訴狀送達,明確撤銷贈與,程序合法有效;阿宗所稱「外觀上權利已移轉」、「父親脫法逃避義務」等說法,均不足採信。
至於權狀返還部分,法院認為,房地登記名義人仍為阿益,所有權狀屬於權利人之重要證明文件,阿宗在贈與撤銷後,已喪失持有權狀的正當理由,構成無權占有,應返還予父親;反觀地政士阿娟並未實際持有權狀,阿益對其請求返還,則不予准許。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