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凶宅爭議」不動產交易案,法院日前作出判決。男子阿畢以900萬元,向女屋主小情(均化名)購買位於一處社區的1住宅,並於交屋時取得完整所有權。然而入住後,阿畢家人輾轉得知,該屋在小情持有期間,曾發生承租人墜樓輕生事件,質疑賣方刻意隱瞞凶宅事實,便提起訴訟請求解約並返還價金。
判決揭露,阿畢與小情簽訂買賣契約,購得該屋及相關土地、公共設施持分,總價900萬元。小情於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勾選「未曾發生兇殺、自殺或其他非自然身故情事」。不料,阿畢母親於2024年經社區總幹事等人告知,該屋早在2016年曾有承租人自屋內墜樓身亡。
阿畢主張,凶宅屬交易上重大瑕疵,已嚴重影響購屋意願與房屋價值,依民法相關規定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備位則請求減少價金315萬元。小情則辯稱,該起死亡事件是否確實發生於房屋內仍有疑義,且檢方曾就詐欺部分作出不起訴處分,認定其無刻意詐騙行為。
法院調閱檢方相驗卷宗後認定,死者生前確實居住於該屋,警方採證照片亦顯示,墜樓位置與該屋陽台相符,足認死者是自爭該房屋墜樓輕生。法院並指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僅認定詐欺罪嫌不足,並未否認房屋屬凶宅,對民事法院心證不具拘束力。
法院進一步說明,依交易慣例與估價實務,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住宅,雖未造成物理損壞,仍會對居住心理與市場接受度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屬於民法所稱「物之瑕疵」。且買賣契約亦明定,若賣方所告知內容不實,須負法律責任。
法院認定,小情於出售時未揭露凶宅事實,已影響交易基礎,阿畢依法解除契約有據。判決小情須於阿畢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返還之同時,返還900萬元買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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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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