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起震驚房市的買賣糾紛近日判決出爐!一名趙姓女子花了2350萬元買下中壢一處透天厝,付清款項後才驚覺自己買到的是「凶宅」,該屋在建造期間曾發生工人輕生的悲劇。出賣的承包商不僅隱瞞此事,還在契約中白紙黑字「擔保非凶宅」。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重判承包商必須返還價金、賠償損失並支付高額違約金,總計1517萬餘元。然而,負責居間的房仲業者因已盡查證義務,獲判「免賠」,與建商責任一刀兩斷。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座位於桃園市中壢區的透天厝,早在102年8月還在興建時,就發生陳姓工人在房屋一樓專有部分內輕生身亡的「非自然死亡」事故(即俗稱凶宅)。建設公司在事故後完成產權登記,並於103年以明顯低於行情的1600萬元,將該戶出售給長期配合的承包商。
承包商在106年間曾將房屋轉賣給劉姓前屋主,當時就已因未告知凶宅資訊遭對方提告詐欺。雙方後來和解,由承包商買回房屋。沒想到,承包商於113年11月再度委託房仲出售,並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勾選保證「產權持有期間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趙女信以為真,以2350萬元簽約購屋。
趙女在簽約後陸續付清全額價金與各項稅費,直至114年1月親赴現場,才從鄰居口中得知令人毛骨悚然的真相。她憤而向承包商及其李姓負責人、廖姓實際負責人,以及劉、張姓仲介人員與其所屬的房仲公司提告,主張對方共同隱瞞凶宅,構成詐欺與侵權,要求連帶賠償她已付出的1000多萬元,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桃園地院審理後,明確指出,房屋是否為「凶宅」依社會通念屬重大「物之瑕疵」,會嚴重影響價值與購買意願。只要標的物存在此瑕疵,出賣人就必須負起法定的「瑕疵擔保責任」,這是一種無過失責任,無論賣方是否知情、有無故意隱瞞,都必須負責。
承包商雖辯稱契約只擔保「產權持有期間」,但法官認為現況說明書僅是「調查」性質,不能限縮法律保障範圍。事故確實在該屋專有部分發生,承包商即構成給付有瑕疵的「不完全給付」。
因此,趙女依法解除契約,法官判決承包商必須:同意趙女領回履約保證專戶內的1361萬餘元、返還已動用的價金988萬餘元、賠償各項稅費損失59萬餘元,並依契約約定支付懲罰性違約金470萬元,總計1517萬餘元,且須加計利息。
至於趙女要求仲介與建商負「連帶賠償」責任的部分,法院則全部駁回。理由在於,侵權行為(尤其是主張對方「故意」背於善良風俗)的成立門檻很高,必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
法院調查發現,房仲人員在銷售前,除了要求賣方填寫現況說明書,也曾上「台灣凶宅網」查詢,並詢問社區鄰居,均未發現凶宅紀錄。法官認為,仲介在能力範圍內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趙女無法證明仲介「明知」是凶宅而「故意」聯手建商隱瞞。因此,仲介收取服務報酬屬於合法,無需負擔連帶賠償或返還仲介費。
同樣地,趙女指控承包商理性及廖姓負責人個人須負連帶責任,也因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們個人有「詐欺故意」而遭駁回。全案可上訴。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