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張姓男子被控夥同他人,透過購買凶宅、偽造買賣契約,向銀行詐騙高額貸款,最終遭判決須與其同夥連帶賠償銀行超過62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名張姓男子被控夥同他人,透過購買凶宅、偽造買賣契約,向銀行詐騙高額貸款,最終遭判決須與其同夥連帶賠償銀行超過62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近日,一起令人震驚的詐貸案件經法院審理後宣判。一名張姓男子被控夥同他人,透過購買凶宅、偽造買賣契約,向銀行詐騙高額貸款,最終遭判決須與其同夥連帶賠償銀行超過62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與其同夥在105年10月間,透過仲介尋找曾發生輕生事件的低價「凶宅」,並以270萬元購入桃園一處房產。隨後,他們偽刻前配偶印章,製作假的買賣契約,將交易價格虛偽抬高至520萬元,並刻意隱瞞房屋為凶宅的重要資訊。

帶著這份造假的契約,張男的同夥向台中商業銀行申辦房屋貸款。銀行承辦人員與鑑價人員未察覺有異,誤以為該房產確有市場價值,最終核准了350萬元的貸款。然而,款項撥下後,詐騙集團僅繳納了2個月的利息便不再還款,銀行事後發現,即使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房產,也因凶宅因素導致拍賣金額不足以清償債務,最終蒙受62萬餘元的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張男主張自己對詐貸行為完全不知情,辯稱是合作夥伴私自所為,自己從未取得任何貸款款項,甚至反控遭人誣陷。然而,法院根據多項事證,包括同夥的供詞、證人證述以及相關文件,認定張男實為本案主謀,不僅主導購買凶宅,更指使同夥偽造文書、辦理貸款,事後還取得大部分款項。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男及其兩名同夥以偽造契約、隱瞞凶宅資訊的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共同侵害銀行的財產權,造成具體損失。因此,判決三人應連帶賠償銀行62萬0148元。至於另一名被控參與的鄭姓男子,則因證據不足,獲判免賠。全案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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