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黃姓房東,去年將自家4樓房屋連同內部的補習班經營權,一併轉讓給林姓男子。雙方不僅簽下補習班讓渡契約,還另訂一份長達8年的房屋租約。(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基隆一名黃姓房東,去年將自家4樓房屋連同內部的補習班經營權,一併轉讓給林姓男子。雙方不僅簽下補習班讓渡契約,還另訂一份長達8年的房屋租約。(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基隆一名黃姓房東,去年將自家4樓房屋連同內部的補習班經營權,一併轉讓給林姓男子。雙方不僅簽下補習班讓渡契約,還另訂一份長達8年的房屋租約。不料,租約才履行不到1年,黃姓房東竟突然寄發存證信函,以「願賠2個月違約金」為由,要求林男限期搬離。林男不甘投入的頂讓與裝潢成本恐血本無歸,拒絕搬遷,雙方鬧上法院。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房東無權片面提前終止租約,判決房東敗訴,補習班老闆可以繼續承租。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113年5月黃姓房東原先自行經營補習班,後因故決定將補習班的生財器具、學生名冊及加盟權利,以「讓渡」方式交給林男接手。為了讓補習班能持續在原址經營,雙方同時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租期從113年7月到121年6月,長達8年,第一期月租5萬元。

林男主張,他之所以願意頂下補習班,就是看中可以長期穩定在學區旁經營。為此,他不僅支付頂讓費用,還投入資金裝修,並與美語加盟總部簽約,明訂補習班地址「僅限」於該房屋,招生範圍也綁定附近三所國小。他萬萬沒想到,接手經營漸上軌道後,黃姓房東及其配偶卻開始刁難,除了要求他分攤契約外的消防、電梯費用,最後更在租約未滿1年時,直接寄發存證信函要求提前解約、限期搬走。

黃姓房東則在法庭上喊冤,強調租約第11條白紙黑字寫明「雙方得終止租約」,只要提前3個月通知並賠償2個月租金即可。他因不堪與房客屢生爭執,才依法終止契約,並強調自己已多次表示願返還10萬元押金,絕非無理取鬧。

然而,法官審閱契約後發現關鍵破綻。這份租約雖參考內政部範本,但卻將範本中「任意終止租約」的標題,親手修改為「合意終止」。法官認為,此一修改絕非巧合,而是雙方有意為之。此外,租約內已有其他條款明列「房東可提前解約」(如房客欠租、違法使用)及「房客可提前解約」的特定情況。若按房東說法,第11條變成任一方隨時可無條件解約,將使其他條款形同虛設,顯失公平。

法官進一步考量,林男投入大量成本頂讓、裝修,並與加盟總部簽有地址綁定契約,商業經營高度依賴該地點。在此背景下,林男不可能同意簽下一份房東可隨時喊停的「不定時炸彈」租約。因此,合約第11條所謂「雙方得終止租約」,應解釋為須經「雙方合意」才能提前終止,而非房東單方面說了算。

由於房東的終止行為不合法,租約依然有效,法官因此駁回房東要求遷讓房屋及支付違約金的全部請求。此一判決等於保障了補習班經營者的承租權,也對試圖以契約文字片面解約的房東,上了一堂法治課。全案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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