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小順指控弟弟阿連(均化名),長年占用父母留下的房屋與停車位,還擅自換鎖拒不讓人進門,甚至在母親過世後仍以「母親曾交代」為由,獨占管理權。法院審酌雙方說法後,認定阿連屬「無權占用」,判決必須返還停車位並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判決書指出,兄弟倆的父母生前以自有資金,購買一戶房屋及地下室的車位,並在2008年登記在兩兄弟的名下,各持分二分之一。然而,隨著母親與父親陸續過世後,這筆不動產逐漸成為兄弟失和的導火線。
小順主張,阿連自2011年後便在未經同意下入住該處,還擅自更換房門鎖頭,形同排除其他共有人進入。小順認為,共有物需共同管理,阿連卻占為己有,除要求「騰空返還」外,也請求自起訴前五年算起、每月14878元的不當得利。
阿連則反駁,這間房本來就是父母買給大哥住的,只是因大哥無法貸款,才改登記在兩兄弟名下。他強調自己是依母親之命「負責管理」,包含通風、除濕與巡視,也因小順曾在裝潢期間敲壞大門,母親因此叮囑不能把鑰匙交給小順。阿連更指控,小順也侵占他的另一間房屋多年,因此主張可「互抵不當得利」。
然而,法院檢視案情後認定,雖然房屋確由父母出資購買,但既然已完成贈與並登記在兩人名下,就屬兩兄弟共有、必須共同管理。母親生前的口頭交代並非「附負擔贈與」,也不能構成單方占有的正當理由。
更關鍵的是,阿連在言詞辯論中,已親口承認自己是「沒有權源的占有者」,屬法律上的自認,後續又改口辯稱自己是「依母命管理」,法院認為已不可撤銷。換言之,阿連沒有合法理由排除哥哥小順。
法院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認定,小順作為共有人,確有權請求返還;而阿連長期獨占停車位的行為,也讓小順喪失使用收益,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必須按月補償相當於租金的金額。
至於阿連主張哥哥奪用另一間房屋、應可互抵,法院指出那是「另一件房產、另一個所有關係」,與本案涉案標的並無直接關聯,故不予採納。因此,判決阿連必須將車位騰空返還給小順及其他共有人,並支付起訴前五年起的租金補償,後續至返還前亦需按月給付14878元,還須負擔利息。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