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原本單純的母子房產贈與案,竟演變成跨縣市申請補發權狀的司法攻防戰。兩縣市地政單位的公務流程,也意外成為檢警追索「權狀是否真的遺失」的關鍵環節。檢方調查後認定,男子阿昆與母親阿淨(化名、已歿)明知房產權狀仍由長女阿荷(化名)持有,卻仍以「遺失」為由申請補發,導致地政機關誤登載不實資訊。
但決書指出,整起事件得從2021年 2 月說起。阿荷表示,母親阿淨當時在某公證處,明確以贈與方式將土地與建物一併交付給她,還把原本的權狀一併交付。該份贈與契約完成公證後三天,母親卻突然向地政單位請求補發權狀,理由是「遺失」。但她隨即提出正本、向地政單位提出異議,地政所因此駁回補發。
補發失敗後,情勢急轉直下。弟弟阿昆便將母親帶離老家,數個月後,阿昆再度帶母親至另一間公證處,要求重新公證「阿淨改贈與阿昆」的契約。只是,這份贈與同樣以「遺失權狀」為前提,卻與事實完全不符。
檢方指出,阿昆與母親前往地政事務所,由阿淨在切結書上簽名,其餘文字(包含「遺失」字樣)則全由阿昆代寫。接著兩人以跨區方式向地政申請補發權狀,並由地政單位直接將案件轉往老家的地政單位承辦。
承辦人員在形式審查後,依規定公告30天,因無人再異議,就依申請內容將「書狀補給」登載於電腦系統中,並補發新權狀給阿淨。檢方強調,地政程序屬「形式審查」,公務員無從判斷申請內容真偽,只要符合文件格式便須依申請登載,正因此才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要件。
面對檢方指控,阿昆堅稱自己只是「相信母親說權狀被姊姊撕毀」,並無犯意。他更主張地政登載的內容並未直接寫出「遺失」,而母親的切結書僅屬「歸檔資料」,不算公文書的一部份。
但檢方與法院援引多份公證書、地政函文、申請書、切結書、郵件收執憑證等資料比對後認為,阿昆及母親明知權狀在阿荷手中,卻仍捏造「遺失」理由,不但影響地政資料正確性。
法官認定,阿昆所為也使阿荷的合法持有地位遭到動搖,行為顯已造成實質損害,辯詞難以採信。因此,法官認定,阿昆確實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