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離婚夫妻因房產與抵押權鬧上法院。女方小萱主張,婚前即購得房地產,離婚後卻被前夫阿國(均化名)霸占所有權狀,甚至私自以該房屋設定150萬元抵押權,聲稱是「借錢給她」所擔保。法官審理後認定,雙方並無真實借貸關係,抵押權屬「無本之債」,應屬不存在,因此,判決小萱全面勝訴。
判決書指出,小萱與阿國於2015年結婚,婚前小萱已購買一處房地產,登記在她的名下。離婚後,小萱發現房屋所有權狀被阿國拿走,屢次催討未果,更意外得知阿國還以該房地為擔保,設定了一筆150萬元的普通抵押權,登記內容稱為「金錢借貸消費契約」。
小萱主張,兩人從未有過任何借貸行為,阿國提出的單據與借款契約毫無關聯,抵押權根本是虛構。小萱痛斥,阿國只是想藉離婚要她還聘金、喜餅錢!才會憤而提告,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狀、確認抵押權及債權不存在,並要求塗銷登記。
阿國則是辯稱,該處房地其實是兩人合資投資購買,他出資高達四分之三,文件都由他處理,因此才持有房權狀。而且當初設定抵押權只是「保護自己權益」,金額150萬元則依「出資120萬元乘以銀行慣例1.2倍」換算,並無惡意。
但法官調查發現,房地登記所有人確為小萱,阿國無法提出任何「合資」或「借貸」的具體證據。更關鍵的是,抵押權所稱的「金錢借貸契約」根本不存在。雙方當日的LINE對話僅提到「去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離婚協議」、「歸還聘金與花費」等語,完全沒有借貸金額、利息或還款約定。
法官認為,抵押權須以真實債權為基礎,且具特定性。既無借貸契約存在,則抵押權欠缺從屬債權,自屬無效。法院也指出,阿國的行為「明顯為單方設定」,內容並非雙方合意,難以主張其權利正當。
法官指出,小萱為登記權人,被告阿國持有房權狀並拒不返還,亦屬無權占有。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可請求返還與除去妨害,法院因此命阿國應返還房屋所有權狀,確認抵押權及所擔保債權均不存在,並塗銷抵押權登記。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