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走到無法維繫的地步時,離婚成為許多夫妻最終的選擇。不過近日在中國大陸卻出現一起引發廣泛討論的案例:一對夫妻正處於離婚冷靜期期間,男方母親過世留下一套房產,男方繼承並出售後,女方主張仍具婚姻關係,要求分割售屋所得,引發是否屬於共同財產的爭議。
根據《北京時間》報導,當事人黃先生與王女士因感情破裂,雙方達成離婚共識並簽署自願離婚協議書,目前仍在30天離婚冷靜期內。期間黃先生的母親過世,並留有一處房產。黃先生隨後與其他繼承人完成遺產公證,並將該處房產出售。
然而王女士得知此事後,主張自己當時仍與黃先生具有婚姻關係,該筆售屋款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有權分割。黃先生則對此表示不解,認為兩人已簽署離婚協議,離婚程序已進行中,該筆財產是否仍需分割產生疑問。
針對此案,律師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一方若不同意離婚,可撤回申請。因此,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仍屬婚姻存續關係。此外,依據民法典相關條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遺囑或贈與契約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僅屬於其中一方。
就本案情況而言,黃先生繼承的房產如無其他限制性條件,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便該房產已售出,王女士仍有權依法主張分得相應的售屋款額。法律界提醒大眾,離婚冷靜期雖為離婚程序的一環,但雙方在法律上仍具夫妻身份。此期間若涉及財產繼承、交易或重大變動,應特別謹慎處理,必要時應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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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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