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推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俗稱囤房稅2.0,相較於預告條文,為避免囤房戶透過商辦、信託避稅。財政部在調問內再增訂非住家用房屋作住家使用,授權地方政府訂立差別稅率。
以及房屋為信託財產者,在存續期間,受託人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財政部舉例,例如甲民眾假意把房屋信託出去,所有權就不在甲之下,不過甲卻是受益人,然後甲把房屋還信託給各個不同的受託人就很有可能規避房屋稅,為了防止此種情況。
未來信託房屋還是要歸戶,而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同樣案例如果甲有10戶非自住房屋,有8戶房子信託出去,但是甲還是依據10戶非自住房屋計算,但是8戶的稅單會寄給受託人、2戶稅單會寄給甲。
通常信託房屋會找銀行當受託人,銀行通常在信託契約會訂立代為收付的條約,所以信託契約不用重訂,可以向委託人收取。
至於如果是「確定」他益信託,納稅義務人還是為受託人,但是房屋戶數會與受益人合併計算。
(房產網)
#囤房稅
#財政部
#行政院
#房屋稅條例
#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