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與女友論及婚嫁,還買房做為女方生日禮物,但兩人分手後女方不願返還房屋頭期款。(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男子與女友論及婚嫁,還買房做為女方生日禮物,但兩人分手後女方不願返還房屋頭期款。(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男子與女友愛情長跑10年,2人論及婚嫁,在女友生日前夕還送上預售屋的禮物,未料過沒多久就被提分手,但女友不願返回房屋頭期款113萬元,讓男子氣到提告要求返還。一審男子勝訴,案經女友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女方明確知悉男方是以結婚為前提購屋,判女方敗訴,須返還頭期款定讞。

判決書指出,男方主張,與女子A曾為男女朋友,他為了結婚做準備,於2020年10月間以A女名義購入新竹一處預售屋,並支付頭期款逾113萬餘元,作為結婚贈與契約。後來A女要求分手,他請A女返還預售屋頭期款卻遭拒,才依法提告要求A女返還。

對此,A女稱,前男友為了證明自己是真心交往,才會在她生日當天送房做為生日禮物,僅是單純贈與,並非以結婚為前提,再加上每當兩人發生爭吵,前男友習慣贈與金錢作為補償,還於2020年12月起每月主動轉帳4萬元給她花用,認為無理由把頭期款還給前男友。

一審法院判男方勝訴,案經A女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時,法官發現,2人曾於2019年間一同挑選婚戒,男方向A女下跪求婚,有影片可證明;再加上對話紀錄截圖中,男方曾說,「我想法說是在10/3帶你去訂」、「這樣不就一個生日大禮了」,均顯見雙方對於買房有共識,並決定在A女生日當天訂房。

法官指出,雙方在房屋買賣契約成立後,針對房貸負擔進行討論,男方傳訊提及,「我的目的是跟妳結婚啊!然後要一起養家啊」等訊息,且男方每月薪水約5萬5千元,若非為了結婚買房,豈會每月給A女4萬元,故不採信女方說詞,判女方敗訴,並須返還男方113萬餘元頭期款,全案定讞。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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