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生來電詢問,房屋早已拆除,為什麼還會收到房屋稅單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在房屋拆除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自拆除日當月註銷房屋稅籍停徵房屋稅,如果超過期限申報,除非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等),否則只能從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停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稅是按月計算稅額,房屋如有拆除情形應立即申報拆除註銷房屋稅籍,才不會多繳房屋稅,有保存登記的房屋,亦請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滅失登記,以維護您的權益。
文章來源:「這情況」記得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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