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建立國有房地包租新制,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圖/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國產署建立國有房地包租新制,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圖/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為配合推動住宅政策及增加活化利用國有房地管道,國產署建立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下稱包租業),由其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之機制,經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並於2022年9月16日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國產署將以6直轄市國有房地優先選列辦理,期盼透過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滿足民眾租屋需求。

國產署表示,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房屋數量龐大,部分閒置房屋亟待活化利用,提升運用效益,基於租賃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制度,屬整體住宅政策之一環,經多次會商內政部等機關建立前述包租機制,該機制以數戶國有房地為1標辦理標租,為提升包租業投標意願,以逕予出租之年租金為競標底價,並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基於國有房屋屋況不一且零星分散,包租業須先修繕房屋,以交付次承租人合於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及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考量,爰與國有非公用房地一般標租條件差異重點如下:

一、公告標租2次無人投標,標租機關得視需要於前次底價之10%範圍內酌減底價重新辦理標租,並以酌減1次為限。

二、 年租金依包租業得標之年租金計收,於租賃期間不予調整,且包租業得於租期屆滿前申請續租,經標租機關同意,得按原租約約定條件及租金換約續租,並以1次為限。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國有房地標租與包租業經營租賃住宅,適用租賃條例相關規定,限供包租業轉租與次承租人(限自然人)居住使用,包租業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依規定向次承租人提供標租機關出具之轉租同意書等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租賃物範圍、租賃期間及得終止租約之事由。國產署近期將訂定國有房地包租新制招標文件,並請所屬各分署篩選適宜辦理國有房地包租之標的,歡迎包租業者密切關注,踴躍投標,加入國有房地包租代管行列。

文章來源:國產署建立國有房地包租新制

(房產網)

#非公用不動產 #標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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