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公司詢問,其有一塊土地位於農業區內,且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為什麼無法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廠)使用之土地,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有或出租,土地所有權人均可於當年9月22日前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
惟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與合法登記之工廠並不相同,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尚須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後,才能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規定申請一般工廠登記,因此,該案因特定工廠坐落土地非屬土地稅法第18條所稱之工業用地,故無法申請按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文章來源:農業地供「這類」使用,不適用「這種」稅率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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