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2年前夫還賴在屋裡,女方搬出民法767條成功討回住宅。(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離婚2年前夫還賴在屋裡,女方搬出民法767條成功討回住宅。(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女子小琳與男子阿栩(均化名)原為夫妻關係,兩人於民國 113 年經法院調解離婚。不料離婚後,阿栩竟仍持續霸占小琳名下的住宅不肯搬離。小琳多次要求阿栩遷出無果,忍無可忍之下向法院提起「返還房屋」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阿栩屬於無權占有,判決阿栩必須將房屋騰空返還給小琳。

判決指出,雙方於 113 年 經法院調解離婚,正式結束婚姻關係。然而,阿栩在離婚後卻遲遲不願離開兩人的過去的住處,依舊大搖大擺居住在小琳獨自所有的房屋內。小琳認為阿栩早已失去居住的合法權源,便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要求阿栩騰空返還房屋。

面對前妻提告,阿栩出庭時辯稱,該房屋是兩人婚後購買,應屬夫妻共有財產,且房屋貸款一直都是由他支付,因此,自己有權繼續居住,要求法院駁回小琳的訴求。不過,法官審理後指出,根據建物登記謄本,該房屋確實為林女單獨所有。

阿栩主張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上僅為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特定標的物上的權利。法官強調,就算阿栩曾幫忙代償部分或全部房貸,也僅屬雙方的贈與或代償債權關係,根本不能拿來作為合法占有房屋的正當權源。

法院綜合相關事證後,認定阿栩占有房屋無合法依據,小琳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返還實屬有據,判決阿栩應將房屋騰空返還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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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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