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買下公寓5樓,並接手前屋主搭建的頂樓加蓋。4樓呂姓女鄰居不滿告上法院,要求拆除頂加並追討不當得利。李男辯稱,呂女家人曾要他改善頂樓排水,代表鄰居「默認」頂加。法官痛批,李男的說法等於逼鄰居在「忍受占用」或「忍受排水」間二選一,「據本院所知,應該沒有哪一條法律可以讓被告這樣吃人夠夠!」判決李男必須拆除頂加,全案可上訴。(資料照/賴佑維攝)
李姓男子買下公寓5樓,並接手前屋主搭建的頂樓加蓋。4樓呂姓女鄰居不滿告上法院,要求拆除頂加並追討不當得利。李男辯稱,呂女家人曾要他改善頂樓排水,代表鄰居「默認」頂加。法官痛批,李男的說法等於逼鄰居在「忍受占用」或「忍受排水」間二選一,「據本院所知,應該沒有哪一條法律可以讓被告這樣吃人夠夠!」判決李男必須拆除頂加,全案可上訴。(資料照/賴佑維攝)

李姓男子買下公寓5樓,並接手前屋主搭建的頂樓加蓋。4樓呂姓女鄰居不滿告上法院,要求拆除頂加並追討不當得利。李男辯稱,呂女家人曾要他改善頂樓排水,代表鄰居「默認」頂加。法官痛批,李男的說法等於逼鄰居在「忍受占用」或「忍受排水」間二選一,「據本院所知,應該沒有哪一條法律可以讓被告這樣吃人夠夠!」判決李男必須拆除頂加,全案可上訴。

呂女提告主張,該公寓於民國79年完工,自己為4樓所有權人,李男則是5樓現任屋主。李男買受房屋後,明知頂樓平台為全體住戶共有,竟接續占用頂樓加蓋物,將內部的3間雅房、1間浴室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侵害共有人權益,因此訴請拆除頂加,並返還相當於租金的6萬3000餘元不當得利。

李姓男子則說,頂樓加蓋是建商在79年蓋屋時一同興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社會上普遍存在頂樓平台由頂樓住戶專用之使用慣行,其他共有人也知道此事,並容忍前屋主使用且未加以干涉,至今已經35年。此外呂女的家人也認為頂樓是李男的,多次要求處理排水問題,可以證明默示分管契約存在。

李男又說,頂樓平台門扇並未上鎖,其他住戶也可自由進出,就算計算租金,也只有其中一部分。此外房子雖然生活機能方便,但與北市捷運、公車方便不同,或者與頂級商圈土地利用程度有差距,應以年息百分之3計算相當租金不當得利為適當,要求駁回提告。

法官認為,呂女的家人並非呂女本人,也非所有權人。此外呂女家人要求處理排水,是因為建物是李男租給別人,並非是同意占用。法官說,不知道李男有沒有想過,自己擅自占用在先,水又排到人家家裡,竟還主張對方要求處理排水,代表默認分管契約。

法官痛批,這種抗辯隱含著非常糟糕的言外之意:「忍受佔用,或者忍受排水。據本院所知,應該沒有哪一條法律可以讓被告這樣吃人夠夠。」全案判決,李男應拆除頂樓加蓋建物,並給付6萬3000餘元給呂女,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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