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沒離婚,配偶名下的房子能不能繼續住、甚至堆滿私人收藏?一對夫妻婚後曾共同居住在妻子名下房屋,後來搬到新家生活,丈夫卻仍將大量電影、攝影史料、書籍及各式老式放映機、錄音機等物品堆放在原住處,妻子為了清償債務想出售房屋,多次要求清空,丈夫卻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有權繼續使用。
夫妻搬新家多年 夫把妻舊屋當倉庫
判決書揭露,阿晴主張,她與丈夫阿衡(均化名)婚後原本住在她名下的房屋,後來搬至新居,但阿衡仍將大量私人用品留在原房屋。她因有減少債務的需求,打算出售房屋,因此多次要求將私人物品搬走,但阿衡始終置之不理。
不只是家具 而是「收藏博物館」
更讓她無法理解的是,與該房屋相鄰的另一間3樓房屋也是丈夫所有,丈夫明明有其他空間,卻仍拒絕清空她的房子,迫使她提告要求返還。阿衡則抗辯,夫妻婚姻關係仍存在,雙方本來就有同居及扶養義務,因此配偶使用另一方名下房屋,不能直接視為無權占有。
阿衡還主張,留在房屋內的非一般家具,而是多年為教學及創作蒐集的電影、攝影發展史料、遺物、書籍,以及各品牌幻燈機、放映機等,部分創作作品組合後重量及體積都相當驚人,需要一定空間擺放。
他認為,兩人婚後妻子原本同意自己無償使用房屋,雙方因此成立「使用借貸關係」,既然夫妻仍未離婚,借用目的就尚未完成,妻子無權要求他搬離。不過,法院並未採納這項說法。
法院認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同意另一方無償使用自己的房屋,確實可能因經營夫妻共同生活而成立使用借貸關係;但夫妻搬遷、共同住所改變後,若沒有另外成立新的使用借貸契約,原本基於共同住所而產生的使用借貸關係,就會因借貸目的完成而消滅,不必另行終止契約。
夫原房屋使用借貸目的自然終止
法院調查發現,兩人在民國107年搬到新家,阿衡也自承,搬家後長期居住於新屋,只是每天仍會回去餵養兩人的犬隻,直到112年犬隻死亡。阿衡也承認已將部分物品陸續搬到原屋隔壁、屬於他的房屋。法院認定,即使阿衡收藏物確有特殊性,也不是非得占用妻子的房屋不可,已有替代儲物空間。
法院直指,不能因雙方仍具有夫妻身分,就讓配偶長期把他方所有房屋當作無償倉庫使用,否則將妨害所有權人正常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也有侵害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虞。法院認定,阿衡已沒合法繼續占有該房屋的權源,阿晴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返還房屋有理由,判阿衡應將房屋騰空並返還。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