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結婚多年感情失和,民國109年簽下離婚協議書,男方阿翔並將名下房產1/2持分移轉給妻子阿蓉(均化名),沒想到雙方後來始終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多年後阿翔提起離婚訴訟,還要求拿回已過戶的房產,阿蓉則反控房子是雙方談妥的離婚財產分配。
離婚沒完成 房產分配也跟著卡關
判決書指出,兩人於民國81年結婚,夫妻長期相處不睦,109年曾簽署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並約定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同時將房產約定由兩人共同持有。
但雙方簽完協議後,卻沒完成離婚登記。阿翔發現,名下房產的1/2持分已以「配偶贈與」為原因移轉給阿蓉,因此提告要求塗銷登記、恢復自己所有。阿翔主張,當初是因法律知識不足,相信阿蓉說只要交付印鑑章及印鑑證明,就能由她單獨辦妥離婚及房產移轉,但阿蓉只辦了房產過戶,離婚卻沒完成。
阿蓉則否認欺騙,辯稱兩人當時就是經過協議,認為房子是婚後共同出資、共同繳貸款,因此同意讓她取得一半產權,阿翔也親自申請印鑑證明並交給她辦理,顯然是出於真意。
離婚登記沒辦 財產約定也沒生效
法院認為,依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除了須有書面、2名以上證人簽名外,還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具法律效力。兩人雖然簽下離婚協議,卻一直沒有辦理登記,因此當年的離婚並未有效成立。
更重要的是,法院檢視協議書內容,發現其中不只約定離婚,也同時處理子女、夫妻剩餘財產及房產分配問題。法院認定,這些財產約定就是雙方在談離婚時一併處理的事項,與離婚具有「聯立」關係。
因此,離婚既然沒有依法完成,房產分配也不能單獨生效。法院認定,阿翔當時交付印鑑證明,是依照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配內容辦理,並不是單純抱著「我要把房子送給妻子」的贈與意思;阿蓉也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雙方另有成立贈與契約。
婚姻裂痕深到「同居虐待」准離
法院調查發現,夫妻自109年簽署協議後已分居多年,期間更爆發多起衝突,包括阿翔與其他異性在房屋內發生性行為、阻止阿蓉使用冰箱並丟棄物品;阿蓉則曾持剪刀破壞阿翔褲子、床單,甚至持菜刀砍斷冰箱電源線。
法院認為,雙方長期無法共同生活,彼此信任、包容早已崩解,且訴訟期間仍互相指責,婚姻已出現重大破綻,客觀上已無回復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准兩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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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