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母臥病在床多年不聞問,不孝孫失繼承權房產登記也得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祖母臥病在床多年不聞問,不孝孫失繼承權房產登記也得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的父親早在民國91年過世,依法原本可以代位繼承祖母的遺產,沒想到祖母晚年臥病在床期間,他卻長年未曾探視、關心,直到祖母104年過世後,繼承問題浮上檯面。家屬向法院聲請確認其繼承權不存在,男子也坦承相關事實並同意放棄繼承。

父親早逝 孫子依法原可代位繼承

根據判決,婦人阿琳有4名子女,阿琳於民國104年死亡,而兒子阿浩早在91年死亡,因此其子阿凱(均化名)依法原具有代位繼承祖母遺產的資格。但家屬主張,阿凱自父親過世後,長年未曾探視祖母,連晚年臥病在床也沒前往關心,直到祖母過世前都未曾聞問,讓老人家在精神上承受莫大痛苦。

多年不探望 認定已達重大虐待程度

家屬另提出贈與契約書等資料指出,過去相關不動產曾由阿凱贈與祖母,當時祖母也曾代為清償其父親留下的債務,而阿凱並在契約中載明同意拋棄該不動產的應繼分。家屬因此主張,祖母生前也曾多次向親人表達,不願讓阿凱繼承遺產。

法院認為,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且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即可能喪失繼承權。法院指出,若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沒有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卻直到死亡始終不予探視,使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也屬重大虐待行為。

男子到庭不爭執 房產繼承登記也得撤

對此,阿凱對家屬主張的事實均不爭執,並表示本案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同意確認自己對祖母的繼承權不存在,也同意塗銷相關繼承登記。法院審酌後,認定家屬聲請有理由,裁定確認阿凱對祖母的繼承權不存在,並命新地政事務所所辦理的相關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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