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宏與兩名兄長阿偉、阿豪(均化名)因父親遺產鬧上法院。父親過世後留下自書遺囑,明確寫下剝奪阿宏繼承權,並將名下房產由兩名兄長繼承。阿宏不服,主張父親生前曾罹患焦慮、憂鬱等症狀,立遺囑時可能已認知混亂,且房屋仍屬兄弟3人公同共有。
一封父親親筆信 揭開長年父子心結
判決指出,阿宏父親於民國113年過世,留下一處房產。父親生前寫下自書遺囑,內容除安排財產,也明確表示拒絕阿宏繼承財產。阿宏主張,父親立遺囑前曾服用治療焦慮症及憂鬱症藥物,遺囑內容又與實際生活情況不符,因此認為父親當時可能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依民法第75條,遺囑應屬無效。
不過法院認為,內容雖有部分文字增修未依規定註明字數並另行簽名,但增添的並未影響整體內容,仍能確認是父親真意;且遺囑內容分點敘述、脈絡清楚、論理一致,沒有證據證明父親立遺囑時已達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程度,因此認定遺囑有效。
大吼大叫、白吃白住 痛訴多年不盡孝
兩名兄長提出父親寫給阿宏的一封信,內容痛訴,阿宏成年後工作不到2年便離職,長期與父母同住,享受父母供給,卻未分擔家用;父親更指稱,某次因吵醒阿宏,竟遭大吼大叫,之後還關掉父親的收音機、電視,整天不斷挑釁。
父親在信中甚至要求阿宏限期搬離,後來在104年自書遺囑中,再次提到阿宏長期在家、不分擔家用,也不盡人子責任,並寫下拒絕其參加後事、拒絕其繼承財產等內容。
認定重大虐待 特留分也沒了
法院認為,從書信及遺囑內容可見,父子嫌隙長期累積;阿宏不僅未分擔家計,還曾對父親大吼、挑釁,並長期疏於親子互動,已使父親承受精神上的重大痛苦。法院指出,阿宏雖稱後來曾經返家,是經父親同意,代表父親已經原諒,但沒有提出充分證據證明父親曾明確宥恕,因此不予採信。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即喪失繼承權。法院因此認定阿宏已喪失繼承權,也無法再就父親留下的房屋主張特留分。
房子登記兄長名下弟無權占住
法院認定,兩名兄長已依遺囑取得房屋所有權,各持有二分之一,阿宏則無法證明房屋仍屬3人公同共有。雙方也不爭執阿宏無權占用該屋。因此,法院判阿宏應遷出該處房屋,騰空後返還兩名兄長。
由於該房屋每月租金行情約1萬6000元,法院依兩名兄長各持有二分之一計算,判阿宏直到到房屋騰空返還為止,每月分別支付兩名兄長8000元,等於每月共須負擔1萬6000元占用利益。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