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漏水20年害天花板長壁癌,管委會「住戶自己修」踢皮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頂樓漏水20年害天花板長壁癌,管委會「住戶自己修」踢皮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棟大樓頂樓防水層老化20多年未修,導致住戶家中天花板、牆面漏水、壁癌,連木作裝潢都大片腐爛,住戶提告求償45萬餘元。管委會原以「社區慣例」為由拒絕負擔修繕責任,法院審理後認定,頂樓平台屬大樓共用部分,依法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維護,判管委會須賠償住戶40萬6124元,另加年息5%利息。

頂樓防水層老化 家中慘成「水簾洞」

女住戶小茹(化名)所有的一處大樓14樓房屋,因頂樓平台長期未重新施作防水層,導致屋內多處漏水。她發現主臥天花板及靠近冷氣窗的牆面出現水漬、油漆剝落,廚房旁房間天花板、門樑上方也有水漬及油漆剝落痕跡,甚至部分牆面出現裂縫。

小茹主張,早在民國105年就曾請管委會協助修繕,卻遭以「依社區現況及慣例,頂樓平台由各區分所有權人自行負責」為由拒絕。到了114年漏水問題惡化,她再度要求管委會處理,仍遭拒絕,只好透過法律途徑求償。

管委會喊「基金早已退還」 法院不買單

管委會出庭喊冤,主張大樓在96年曾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國宅基金全額發還住戶,從此共用部分若有修繕需求,就由各住戶自行負擔,這項作法已延續多年,形成社區慣例。管委會指出,該房屋前屋主早已領取10萬6268元基金,小茹買下房屋後,也曾依照社區慣例申請防漏補助,因此她早就知道頂樓修繕由住戶自行負責。

法院認為,管委會是大樓依法成立的管理組織,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執行管理維護工作,並沒自行透過決議免除法定管理義務的權限。依該大樓規約,「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原則上由公共基金支付,若公共基金不足,再由區分所有權人依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並非由單一住戶自行負擔。

頂樓防水層已老化20多年

法院會同雙方及水電人員到場勘驗,確認住戶家中確有多處漏水及裝潢受損情形,而頂樓平台的防水層已經20多年沒有重新施作,原有防水層老化,鋪層吸水後造成漏水。

法院認定,屋頂平台屬於大樓主要結構,是全體住戶的共有、共用部分,依法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管理及維護。如今平台防水層長期失修,導致住戶房屋受損,管委會又無法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因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頂樓防水層已老化20多年

至於修繕金額,小縈提出廠商估價,頂樓防水工程及排風室除鏽費用合計38萬1900元;管委會則提出另一家工程行估價,金額為32萬600元。法院認為,雙方提出的施工方式、範圍大致相同,差異主要來自各家廠商的工資、材料、管理成本及報價策略,沒證據證明其中一方有灌水或浮報,因此取兩份估價平均,認定必要修繕費為35萬1250元。

至於屋內天花板、牆面及木作等損害,原告原本請求8萬850元,但法院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計算,認定木作、油漆材料使用均已超過10年,須依法折舊,最後核定必要修繕費為5萬4874元。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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