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姊弟因母親留下的老宅爆發爭產風波,姊姊主張自己早在20多年前就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弟弟卻在近2年搬入居住不肯搬離,甚至反控房屋屬母親遺產,有權繼承並繼續居住。法官審理後認定,該屋早已合法移轉登記在姊姊名下,弟弟無法證明有繼續居住的合法權源,判決弟弟應騰空返還房屋。
判決書指出,女子小寧與男子小岳為姊弟關係,該房屋原本登記在母親阿月名下。小寧主張,早年因妹妹曾以該房屋辦理貸款,後續無力償還,她代為清償後,母親便以買賣名義,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她。不料,弟弟小岳約2年前搬入居住,至今拒不搬離,因此提告請求返還房屋。
小岳則辯稱,該屋其實原本是父母共有,只是登記在母親名下,母親當年與姊姊辦理移轉,僅是為了規避贈與稅,屬於「假買賣、真贈與」甚至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母親晚年曾因姊姊與另一名姊妹未善盡照顧責任,撤銷贈與意思,因此房屋應回歸母親遺產。加上母親過世後,姊姊已拋棄繼承,房屋理應由他與另名姊妹共同繼承。
法院指出,雖然登記原因形式上為買賣,但依證人證述與整體家庭資金往來情形,可看出母親原本確實有意將房屋分配給2名女兒,後來因其中一名女兒曾以房貸取得資金,且由小寧代為清償,母親才將房屋正式移轉給小寧。換言之,不論是隱藏贈與,或將代償貸款視為對價,母親都有明確將所有權移轉給小寧的真意。
法官也進一步打臉小岳所稱「母親撤銷贈與」說法,指出即便母親生前真曾有此念頭,但房屋所有權既已完成移轉登記,依民法規定,贈與物交付後原則上不得任意撤銷,小岳的主張難以成立。
至於小岳辯稱,自己是基於照顧母親,經姊姊同意才入住,雙方存在「使用借貸」關係,法院則認為,就算姊姊曾同意弟弟在母親生前入住陪伴,也僅能認定居住權限止於母親在世期間。
母親既已經過世,小岳若仍要繼續居住,就必須提出新的合法依據,但他始終無法舉證。因此,法院認定,小寧既為房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自得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房屋,判決小岳應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