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婦人多年來居住在兒子名下的房屋內,兒子過世後,房屋已由生前贈與給妻子,婆媳因此爆發房產爭議。媳婦多次要求婆婆搬離未果,只好提告請求遷讓房屋並追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法院審理後認定,婆婆未能證明自己對房屋具有合法使用權,判決應騰空搬離,並須每月支付近2萬元補償金。
判決指出,女子小嵐與男子阿成(化名)為夫妻關係。阿成生前罹患肝癌,在生命最後階段為整理財產,於2024年將名下一間3樓住宅贈與給妻子小嵐。當時考量夫妻情誼,小嵐同意丈夫繼續住在屋內,也偶爾在假日前往同住照顧。
不料,阿成於2025年病逝後,住在屋內的母親阿蓮(化名)仍堅持不願搬離。小嵐表示,丈夫生前早已規畫,希望母親日後搬去與女兒同住,相關生活費也已有安排,但婆婆仍執意繼續住在該屋。
小嵐因此寄出存證信函,要求阿蓮30日內搬離並返還房屋,但遭對方拒絕。小嵐認為,自己已是房屋合法所有權人,婆婆持續居住已屬無權占用,因此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房屋並要求自期限屆滿後按月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阿蓮則辯稱,當年購屋時自己曾出資150萬元頭期款,房屋只是借兒子名義登記,實際上自己也有持分;另外她也主張,兒子長年默許她免費居住,雙方已形成「使用借貸」關係,自己應可住到終老。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蓮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存在「借名登記」契約,且房屋歷次登記均顯示由阿成或其配偶持有,並未曾登記阿蓮持分。法官也指出,即使兒子生前曾讓母親居住,那也只是雙方之間的債權關係,當房屋已移轉給第三人時,並不能當然對抗新的所有權人。
法院指出,小嵐在丈夫過世後,曾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返還房屋,阿蓮仍持續居住,已屬無權占有。依一般社會觀念,無權占用他人房屋即等同獲得免付租金的利益,因此應返還相當於租金的利益。
法官依不動產實價資料評估,該區同類型住宅租金約每平方公尺200元,依房屋面積計算,每月租金約1萬9312元,因此判決阿蓮除須騰空返還房屋外,也須每月支付1萬9312元至搬離為止。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