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離婚多年後,竟突然翻案提告,主張當年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並未親自簽名,懷疑是前妻代簽,因此主張離婚無效,兩人婚姻仍然存在,並進一步要求前妻返還市值約1922萬元的房產。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證人確實知情並授權代簽,離婚程序合法有效,判決駁回男子全部請求。
判決指出,男子阿誠與女子小晴(均化名)於2011年結婚,不過兩人婚姻關係逐漸出現裂痕,多年爭執後雙方決定離婚。阿誠主張,當時小晴要求他先把名下房產過戶給她,才願意辦理離婚。為了順利結束婚姻,他於2018年房屋以「配偶贈與」方式過戶給小晴,之後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然而離婚6年多後,阿誠卻向法院提起訴訟,表示自己近期才發現離婚協議書上兩名證人並未親自簽名,而是疑似由小晴代為簽署。阿誠因此主張,協議離婚未符合法律規定的「兩名證人簽名」要件,離婚應屬無效,兩人婚姻仍然存在。
阿誠指出,當初房屋過戶是建立在離婚成立的前提上,如果離婚無效,房屋移轉也應失去法律基礎,因此要求小晴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返還房產;若房屋已無法返還,則應賠償市價1922萬餘元。
不過小晴反駁,兩人確實是協議離婚,當時離婚證人是她的姑姑與姑丈,雖然沒有親自到場簽名,但在簽署離婚協議前曾多次以電話確認兩人確實要離婚,並授權她代為簽名。兩名證人表示,當年確實接到小晴來電,得知兩人準備離婚,並且曾與阿誠通話確認離婚真意。他們也同意提供個人資料並授權小晴代為簽名,因此並非偽造簽名。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協議離婚需以書面為之,並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所謂證人,重點在於「知悉並見證離婚真意」,並不一定必須親自到場簽名;若證人授權他人代為簽名,法律上仍屬有效。
法院認為,本案證人已確認兩人確實有離婚共識,且同意擔任證人並授權代簽,符合「簽名代行」的法律效力。兩人之後也持離婚協議書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程序並無瑕疵。
法官因此認定,阿誠與小晴的離婚在法律上已經成立並生效。既然離婚有效,當初房屋移轉登記也自然有效,阿誠事後再主張離婚無效並要求返還房產,並無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阿誠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塗銷房屋移轉登記及返還房產等主張,均無理由,全部駁回。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