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房東因出租屋處洗衣機故障,急於修繕卻未等租客返家,私自持備用磁扣闖入房間,租客回房後發現房東竟獨自在內,還拿其筆筒舀水,憤而報警提告。一審法院依侵入住居罪判處房東拘役25日,房東不服提出上訴,堅稱是租客開門讓她進入,並在二審聲稱修繕師傅在場見證,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房東說詞與證據不符,裁定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高市前鎮區一名林姓房東,於民國113年4月透過通訊軟體連繫租客,希望入內修理洗衣機,當時租客明確表示自己約20分鐘後到家,強調「等我到家再自己開門」,然而房東並未等候,隨即自行開鎖入屋,租客返家後驚見房東拿自己的筆筒舀除積水,身旁並無維修師傅也無緊急狀況,認為自己隱私嚴重受侵犯,當晚便前往派出所報案。
房東否認犯行,宣稱當天是租客開門讓她進去,但法官勘驗對話紀錄發現,租客發現房東闖入後,第一時間即傳訊表示「我報警了」,且房東調查中曾自承「我被趕出來後才叫師傅來」,而該修繕師傅案發當下根本不在現場,因此法官認為,房東理由顯係臨訟編造,藉此推諉卸責。
高雄高分院認為,房東雖然是房屋所有權人,但在租賃期間內,租客對住所擁有法律保障的支配權,房東亦不得擅自進入他人房間,且考量房東犯後態度不佳,始終否認犯行,未與租客達成和解或賠償,最終裁定維持原判,依侵入住居罪判處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此案定讞。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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