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陳姓房東控訴劉姓房客是「租屋蟑螂」,沒繳租金還四處檢舉,更在租約存續期間強行斷電。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房客確實有按時交租,房東片面解約且斷電屬違法行為,不僅侵害居住安寧,更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因此判房東需賠償給房客約1.8萬元。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於民國111年5月29日起,以每個約3000元租金向陳姓男子租房,押租保證金6000元,雙方因租金起爭執,同年7月24日,陳姓房東怒罵他「腦子是不是有問題」,並說「我晚一點會去找你」,要他在8月10日前搬離,否則將斷電、換鎖頭;6天後,房東竟真的斷電,他只好請2天事假另找房子,且額外花錢住旅宿,因此對他房東提告求償工作損失、旅宿費及違約金和精神撫慰金共12萬3545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陳姓房東喊冤,他控劉租屋後第1個月就不繳租金,僅付500元電費,事後四處還到處檢舉,直指劉行徑如同「租屋蟑螂」。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仔細比對匯款紀錄,發現劉男在房東終止租約時,有繳清前2期的租金。房東違法解約又擅自斷電,必須賠償房客因請假、住宿、搬家及物品損壞等5707元,且此舉致使房客被迫緊急搬離,嚴重侵害居住安寧,應給付精神慰撫金1萬元。
加上法官認定出租房屋的房東具備消保法中「企業經營者」身分,因房東屬故意違法終止租約,導致消費者受害,除一審判賠的1000元違約金外,二審法官另依消保法第51條,判處2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000元,扣除一審已判准的金額1000元,二審判房東須再賠1萬7707元。不得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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