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銀行278萬!千萬房產急贈妻又信託岳母,法院出手了,判決撤銷夫妻間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欠銀行278萬!千萬房產急贈妻又信託岳母,法院出手了,判決撤銷夫妻間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銀行不滿連帶保證人男子阿治,在債務未清償前將名下千萬房地贈與妻子小婷,再信託給岳母阿麗(均化名),質疑是「技術性脫產」,提告請求撤銷贈與。法院審理後認定,阿治確已無資力仍無償贈與配偶,損害銀行債權,判決撤銷夫妻間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岳母是否屬「惡意轉得人」證據不足,駁回塗銷信託登記請求。

判決指出,阿治為一家公司向銀行借款370萬元的連帶保證人。該筆貸款於2022年8月成立,約定利率3.94%,若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但是該公司自2024年2月起未依約清償,銀行提告並取得確定判決,至2024年11月尚積欠本金270萬餘元、利息及違約金共278萬餘元。

但就在違約前夕,阿治已於2024年1月將名下房地贈與妻子小婷,並完成夫妻贈與登記;隨後小婷再以信託方式移轉給岳母阿麗。該房地市價約1186萬餘元。銀行主張,早在2022年8月授信契約生效時,對阿治的保證債權即已存在,阿治明知負債,仍無償移轉財產,已構成民法第244條的詐害債權行為。

法院認為,判斷是否「有害債權」,應以行為時為準。阿治於贈與當時已無資力清償債務,且屬無償行為,致責任財產減少,自屬損害債權。至於阿治辯稱「違約在後、贈與在前」,法院指出,債權在契約成立時即已發生,並非待違約後才存在,該抗辯混淆「債權發生」與「請求權行使」概念,難以採信。

不過,對於岳母是否知情,法院採較嚴格舉證標準。雖然銀行指稱三人為至親,且在短時間內密集移轉房產,但法院指出,僅憑親屬關係與時間接近,尚不足證明岳母明知詐害債權。加上岳母早年確有匯款借貸紀錄,金額高達70萬餘元,累計借款約150萬元,並非全無資金往來。

法院認定,銀行未能提出更具體證據證明其主觀惡意,故駁回塗銷信託登記請求。並判決撤銷阿治與妻子小婷的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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