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在高雄市楠梓區某建案,原本預計111年3月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的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建商卻直到113年7月3日才取得使用執照。15位住戶認為建商違約提告求償,建商雖稱因受疫情、豪雨及里長抗議等因素才多次停工,但高雄地院審理後,法官判建商應賠757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15名住戶主張,該預售屋建案原本應民國111年3月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的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建商卻直到113年7月3日才取得使用執照,15位住戶(其中1位較晚簽約,拖延460天)認為建商違約拖延交屋825天,依每超過1天應按已繳納房地價款的萬分之5單利計算,提告索討27萬至87萬餘元、共769萬餘元的遲延利息。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建商表示,施工時受到疫情、颱風市府宣布停班停課、因每日降雨量達80毫米以上致無法施工,以及當地里長抗議要求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不得施工等因素,造成工程多次停工,合計得展延工期892.5日,應予扣除。此外,依預售買賣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交付房屋總面積,如有大於約定面積,則應按賣價找補。
法官審酌疫情期間,三級警戒時僅關閉部分場所及限制特定集會,並非全國一律停工、停班,建築工地及營造業並非場所當然關閉或被限制行業,且建商也沒有施工人員確診遭行政機關強制停工,難以認定因疫情缺工、缺料過多而影響工期。
至於里長抗議部分,法官傳喚當地里長到庭作證,里長說,建案蓋了482戶,有三面離住家非常近,里民建議,他就向建商要求星期日不得施工,以免噪音分貝過高,但只是建議性質,自己也不是行政機關,過去有其他建商施工時,他也給一樣的建議。
法官認為,依一般工地實務,大部分維持週休1日或2日的頻率,建商簽約時本應將此部分納入考量;至於颱風豪雨部分,建商未提出下雨日期確實影響施工證明,雖建商主張受影響達181天,但法官計算出不可歸責於建商遲延日數僅颱風3日,認定建商拖延交屋822天,判賠15位住戶757萬餘元,可上訴。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