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棟價值逾250萬元的房地,因「借名登記」與親情糾葛,讓一對姊妹反目成仇,對簿公堂。女子阿瑤主張,20多年前購屋時,雖登記在妹妹小依(均化名)名下,但實際產權各半,後來妹妹同意以100萬元出售持分,她已付清價金,卻遲遲未辦過戶。
判決指出,阿瑤於2004年與賣方簽約,以255萬元購入一處房地,父母資助92萬元,其餘價金由姊妹各負擔一半。不過當時房屋登記在小依名下,屬於「借名登記」。法院查閱雙方LINE對話與書面協議,小依曾自承「房屋權屬各半」,並表示當年出資一半。
爭議關鍵在於,小依主張自己出資151萬元,占比7成,因此後續若出售持分應以200萬元計算;阿瑤則提出小依親筆手寫稿與協議書,載明小依早在2011年就同意以100萬元轉讓1/2持分,並註明阿瑤已支付80萬元,剩餘20萬元係小依要求暫緩支付。
法院審酌後認為,小依雖提出銀行帳戶明細,但140萬元資金來源無法證明為其自有資金,反而與其自承「各出一半」說法相互矛盾。加上協議書與手寫文件筆跡經庭上勘驗並非臨訟製作,足證雙方確有以100萬元出售持分之合意。
此外,阿瑤於訴訟中將尚欠20萬元依法向法院辦理清償提存,等同完成給付義務。法官指出,借名登記契約可隨時終止,終止後登記名義人即無法律上原因繼續占有產權,構成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及第541條第2項規定,受任人應將以自己名義取得之權利移轉於委任人。
法院認定,阿瑤不僅合法終止借名關係,也已履行買賣價金給付義務,判決小依應將系爭房地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阿瑤。這起長達20年的房產糾紛,也為親情與金錢交織的紛擾劃下句點。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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