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還能繼續住在前岳母名下的房子嗎?一名男子阿井因「借名登記」爭議,反控前岳母房阿霞(均化名)產應返還給自己,卻遭法院打臉,不僅本訴遭到駁回,還被反判必須限期搬離,並按月給付1萬2000元不當得利,否則可強制執行。
判決揭露,阿井指出,他與前妻婚姻存續期間居住在一處法拍取得的房屋內,該房屋登記在前岳母阿霞名下。該處房屋於2013年間由他出資,僅「借用前岳母名義」投標、登記,實際所有權應屬於自己,因此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命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他名下。
不過,阿霞否認借名登記之說,主張該房屋是由她本人以206萬元拍定取得,並向信用合作社及銀行貸款修繕、購置家電,之所以讓女兒與女婿居住,純屬基於親情照顧,並非讓渡所有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主張「借名登記」者須負完全舉證責任,不僅要證明出資來源,還須證明雙方確有合意存在。但阿井自承借名並無書面約定,對於貸款清償來源的說法前後矛盾,相關金流亦未能證明確實來自其個人資金,難以推認雙方曾就借名登記達成意思表示合致。
法院指出,房屋所有權依法登記在阿霞名下,推定其為合法所有權人。即便阿井曾居住多年,甚至繳納部分款項,亦不足以證明實際所有權歸屬,原告請求移轉登記,欠缺依據,依法駁回。
另一方面,阿霞於訴訟中提起反訴,指出該房屋原係無償借予女兒與女婿居住,婚姻關係於2022年離婚後,原使用目的已消滅,因此依法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要求阿井騰空返還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法院認為,雙方並未約定使用期限,也非為特定目的而借用,屬不定期使用借貸關係,依法得由出借人隨時終止。反訴狀送達後,使用借貸關係即告消滅,阿井繼續占用房屋,已屬無權占有。
法院並採信雙方不爭執的市場行情,認定該房屋合理租金為每月1萬2000元,判命阿井自2025年6月起至實際搬離返還為止,按月給付不當得利;另在阿霞提供擔保後,可就返還房屋部分聲請假執行。法院判決,阿井本訴敗訴、反訴亦敗,不僅須搬離前岳母房屋,還得負擔訴訟費用。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