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姓婦人從民國111年起借住友人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的豪宅,隔年友人因為旅居美國的家人返台需要居住,要求趙搬家但對方卻稱友人曾經說讓她「住到老死」因此拒搬走,歷審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曾以她死亡為使用期限之約定判決需返還房屋,台北地檢署另查出趙涉嫌用假租約詐領租屋補助10萬餘元,依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起訴她。
屋主提告表示,房屋本供旅居美國之家人於返台時居住使用,當初因適逢新冠疫情爆發,家人因政府入境隔離管制措施未返台,因為考量趙女年老尋屋不易,始同意讓借住,直至112年4月初政府全面解除疫情禁令及入境隔離限制後,屋主及家人對於房屋已有收回自用居住之需要,請求趙女遷讓返還房屋。
一審及二審都認為,趙女曾經表示願意將房屋儘速回復原狀並遷出,可知她與屋主實際上並無她可待至老死之約定,又無其他事證顯示兩造間曾以她死亡為使用期限之約定,屋主112年7月5日以LINE方式通知她有關原告家人將返國不再出借房屋,並請求112年7月15日前搬離房屋,兩造間之房屋使用借貸關係即已於112年7月15日終止,判決趙女遷讓返還房屋、清空個人物品及辦理戶籍遷出。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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