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寫「給孩子」就能住?法官打臉,前妻必須搬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離婚協議寫「給孩子」就能住?法官打臉,前妻必須搬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樁離婚後引發的居住權爭議,日前由法院作出判決。男子阿勇與女子阿卿(均化名)原為夫妻,兩人於2004年結婚,最終在2022年底協議離婚。離婚後,雙方不再具有法定同居關係,亦未另成立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然而阿卿卻仍持續居住阿勇名下的房屋內,遲遲未搬離。

判決書揭露,阿勇主張,房屋為其個人所有,離婚後已多次以存證信函請求阿卿遷出返還房屋,但對方始終拒絕配合,已屬無權占有,所以依民法第767條提起返還房屋之訴,請求法院判令阿卿將房屋騰空返還。

對此,阿卿辯稱,離婚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載明,阿勇名下不動產「未來僅能過戶給雙方子女,不得過戶他人」,應可認定阿勇已有將房屋贈與子女之意思表示,贈與契約已成立。她並主張,該屋自離婚後即由其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身為母親與子女法定代理人,居住行為具正當性與必要性,亦獲子女默示同意,非無權占有。

法院指出,雖離婚協議書確有前述文字,但內容僅限制未來過戶對象,並未明確表示已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或完成贈與,亦未載明過戶原因、時間及方式,難認贈與契約已成立。即便子女成年後曾表達希望過戶之意,相關對話內容仍屬協商層次,欠缺契約重要要素,尚不足以證明意思表示。

法院認為,房屋所有權迄今仍登記於阿勇名下,阿卿亦未能提出其他合法占有的權源證明。即便其主張基於子女同意或剩餘財產分配考量而居住,依法律見解,剩餘財產分配僅屬金錢債權,並非對特定不動產享有使用或占有權,亦不足以對抗所有權人。法院認定,阿卿屬無權占有,已妨害阿勇行使所有權,命阿卿應將房屋騰空返還。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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