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房東因房客欠租還拒絕搬走,氣得撕毀租賃合約,但卻遭法院判有罪。(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女房東因房客欠租還拒絕搬走,氣得撕毀租賃合約,但卻遭法院判有罪。(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市八德區發生一起租屋糾紛!一名女房東因不滿房客A長期欠租,雙方相約在禮拜堂協商,未料談判破裂,女房東情緒失控,奪下A手中的租賃契約並撕毀塞進包包帶走。房客事後氣得報警提告,女房東雖表明「這是我買的!」但桃園地院審結,仍依毀損文書罪判女房東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女房東於2023年7月將位在桃園市八德區桃鶯路的房屋租給房客A,租期1年,每月租金為1萬5000 元。然而,兩人不到1年便爆發租賃糾紛,2024年4月間,雙方相約在基督教大湳禮拜堂協商,期間發生爭執,女房東氣炸徒手撕毀A所持有的租約,致使文書失其效用。全案經房客A訴由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報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女房東否認毀損文書犯行,並表示因不滿A從頭到尾都沒付租金,又拒絕合意終止租約,一時氣憤難耐,才奪過對方保管的那份合約書徒手撕毀,把碎片全塞進包包帶離現場,怒喊「A保管的本案租約是我購買的!」撕毀後也不影響雙方事實上的租賃關係,認為情節輕微,同時希望對方能搬離租屋處。

法官認為,租約雖是由女房東購買提供,但既然在簽約後已交給房客A保管,「各執一份」正是為確保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約書是A證明租屋權利的唯一憑據,一旦撕毀,若日後發生訴訟,A將面臨「舉證困難」的困境,強調女房東毀損的是文書的物質性與功能性。

桃園地院審理,女房東因租約糾紛,不思理性解決,恣意損壞房客執有的租約,且自始否認犯行,迄今雙方尚未達成調解;審酌女房東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前科紀錄、犯罪動機是出於房客未依契約按時繳房租且經催告後無效等一切情狀,最終依毀損文書罪判女房東拘役 15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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