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母子因房地產權屬問題對簿公堂!長子阿齊(化名)主張,自己早在2011年出資購買一處房地,並完成過戶登記,所有權人登記在自己名下,但因工作繁忙,當時委由母親阿萍(化名)協助處理購屋事宜。不料,事後要求母親返還房屋、土地所有權狀時,卻遭拒絕,雙方因此反目成仇。
判決書指出,阿齊指稱,該處房地均依法完成登記,屬其名下財產。所有權狀理應由權利人持有,但母親卻無故拒不返還,已構成無權占有,因此依民法規定提起返還請求。
對此,阿萍辯稱,該房地實際購屋款項均由她支付,當初基於節稅考量及確保子女居住安定,才與阿齊以電話方式約定借名登記,並由阿齊掛名登記所有權。她強調,自己才是實質所有權人,權狀也一直由她持有管理,阿齊甚至未經同意便將房屋出租,才迫使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房地。
不過,法院審酌相關事證後指出,不動產物權經登記後,依法推定登記名義人即為權利人,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僅為證明權利存在之文件,並非權利本體,原則上應由登記權利人持有。若主張借名登記,須由主張一方負舉證責任,證明雙方曾就出名登記、實際管理、使用與處分達成合意。
法院指出,阿萍早於前案中即曾以「借名登記」為由,請求兒子將房地移轉登記返還給她,但該案經法院判決駁回,認定其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名登記關係,且上訴後也因未到庭視為撤回而確定。該前案判決,對於雙方是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已形成「爭點效」,在無新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雙方均應受其拘束。
法院認為,前案已詳加審酌購屋出資、管理使用情形,發現阿齊購屋後陸續匯款給母親,並長期設籍居住於該屋,水電費、稅費亦多由其自行繳納,甚至後續出租使用,均與借名登記常態不符。至於母親主張地政文件曾出現其姓名,法院認為該記載已遭刪除,且原因多元,無從據此認定借名登記成立。
法院認定,阿萍未能證明其持有權狀具有正當法律原因,屬無權占有,阿齊依民法請求返還所有權狀,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此案再度凸顯,親子間即便基於信任處理財產事務,若欠缺明確書面約定,日後一旦反目,仍可能演變為訴訟糾紛,法院最終仍以登記與證據為判斷依據。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