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對情侶重新裝潢女方名下房產,準備未來一起居住,由男方出面與室內設計師簽約裝修住宅,未料裝修到一半卻生情變,2人竟都不願交付工程款。設計師為追帳提告;男方辯稱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簽約只是幫忙代辦。但一審高雄地院認定男方應支付工程款168萬餘元;男方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仍判男方應付款,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范姓設計師於民國112年與葉姓男子簽訂室內裝潢承攬契約,負責裝修葉男所稱「與女友同住的房子」。工程依約完成後,發現對方竟不願支付工程款,葉男表示房子是黎姓前女友的,但2人鬧翻,裝潢已經不關自己的事,黎女則說不知道葉男裝潢房屋,不願負責。設計師無奈之下提起訴訟,對葉、黎這對分手情侶提告。
一審法院查明,裝潢契約由葉男簽訂,雙方對話紀錄中,葉男始終以第一人稱與設計師討論裝修細節、付款安排與材料選用,直到遭催款無果時才改口表示房子屬前女友所有。法院據此認定葉男為定作人,應依契約支付168萬元工程款與法定利息。
另外,雄院審酌相關事證認為,黎女並未與設計師有任何直接接觸,亦查無授權葉男簽約之行為,裝潢是設計師與葉男之間的契約行為,因此認定身為屋主的黎女不需負責。
案經葉男與設計師雙方不服提起上訴,葉男認為房子是前女友的,自己只是代理,不用代為付款,而設計師則擔心自己收不到錢,希望法院判2人共同負擔欠款;高高院審理認為一審裁定無誤,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葉男仍須給付168萬元工程款,黎姓女子則無須負責,全案尚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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