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房約定月給3000扶養費,孫女卻是秒封鎖!阿嬤怒告成功討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贈房約定月給3000扶養費,孫女卻是秒封鎖!阿嬤怒告成功討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齡婦人小和(化名)原本基於親情,將名下房地分別贈與子女與孫女,並附加每人每月須給付3000元扶養費,沒想到孫女小欣(化名)在完成過戶後,卻對阿嬤不聞不問,連一毛扶養費都沒給,甚至封鎖聯絡方式。小和心寒提告撤銷贈與,法院審理後認定孫女確實違約,判決贈與撤銷,房地須全數返還給阿嬤。

判決書揭露,婦人小和與女兒阿琳、兒子阿正及孫女小欣,於2023年在地政士見證下,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將名下的房屋與土地分別移轉給三人。其中,小欣分得五分之一建物權利及部分土地持分,作為交換條件,三人必須各自按月給付小和3000元作為扶養費,並同意讓她終身居住在該屋內。

然而,房地順利完成過戶後,小欣卻態度丕變。小和表示,她多次主動致電、傳訊聯絡孫女,卻毫無回應,甚至發現聯絡方式遭封鎖;至於當初白紙黑字約定的每月3000元扶養費,更是從未入帳。她眼見親情破裂,便寄出存證信函,正式向小欣表達撤銷贈與的意思,但對方收件後仍置之不理,讓她心灰意冷,只能訴諸法院討回公道。

小和主張,附負擔贈與的核心精神,本就是交換長輩老年生活保障,如今孫女拿了不動產卻完全不履行扶養義務,等同「忘恩負義」,依法得撤銷贈與,並請求塗銷過戶登記,恢復她的房地所有權。

面對指控,小欣則是坦承,雙方確實有訂立附負擔贈與契約,也坦白自己並未履行每月給付3000元扶養費的約定,她同意撤銷贈與、配合返還不動產,也不打算另行重訂契約。

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贈與若附有負擔,當贈與人已完成給付,而受贈人卻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倘撤銷成立,原先因贈與取得的不動產所有權,法律原因即告消失,受贈人若繼續占有,便構成「不當得利」,依法必須返還。

法院認為,本案中相關契約、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等證據俱全,加上小欣對未付扶養費一節亦無爭執,屬於「自認事實」,依法無須再行舉證,法院必須以此為裁判基礎。

法院認定,小欣確實未依契約履行每月扶養費義務,小和依法撤銷贈與於法有據,不僅贈與的債權關係應予撤銷,連同過戶完成的物權行為也一併失效,小欣必須配合辦理塗銷登記,將房屋與土地所有權「完整回復登記」至小和名下。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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