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在民國110年間假冒投資客,向吳姓企業家聲稱願意買下吳男名下台南市區某大樓內的出租套房、辦公室共12間,雙方簽下買賣契約,林男沒付半毛錢,即盜刻吳男印章,準備出售其中5間及出租1間,向台南市政府辦理公司登記時被發現,吳男得知被冒名憤而提告。台南地院審理後,依偽造文書罪判林男應執行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吳姓男子提告指出,林姓男子於110年7月間向他表示,願意跟他買下他名下位在台南市東區某大樓內4樓3間及7樓9間,共12戶的套房或辦公室。雙方簽下買賣契約後,林男還沒付錢,就在同年9月間,盜刻他的印章,準備將7樓的其中3戶賣給廖姓男子、2戶賣給黃姓男子,1戶租給洪姓女子當辦公室。
林男將盜刻印章偽造的買賣契約以 Line 傳給另一廖姓男子,及洪姓女子拿著轉租同意書向台南市政府辦理公司登記申請時,被發現使用盜刻的吳姓男子印章,吳男得知房子可能被林男所盜賣及出租,即對林男提告。
法官審理後認為,林男有妨害公務、詐欺等前科,素行不佳,他明知向吳男購買本案不動產,雙方僅簽訂買賣契約,還未付錢及辦理過戶,竟未經吳男同意或授權,擅自盜刻吳男印章,用以偽造2份買賣契約書及屋主轉租同意書,將契約書及轉租同意書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吳男權益,應予非難。
判決指出,考量林男在偵查中否認犯行,到法院審理時才坦承犯罪,依3項偽造文書罪,判應執行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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