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前妻房裝死拒搬家,法院認定無權使用!前夫占用須付租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住前妻房裝死拒搬家,法院認定無權使用!前夫占用須付租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欣與前夫阿宏(均化名)在2016年結婚,然而婚姻最終在今(2025)年初畫下句點。但雙方紛爭卻沒有隨之落幕,反而因「房屋占用」再度槓上。法院審理後認定,小欣確實為屋主,而阿宏離婚後仍住在屋內「無權占有」,因此,判決必須搬離並支付相當於租金的損害金,每月1萬8333元,直到真正返還為止。

判決書指出,小欣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兩人離婚後,小欣多次要求阿宏搬離,但阿宏始終未採取行動,仍持續住在房內。小欣於是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法院命阿宏遷出並返還房屋,並主張阿宏無權占用其房產,造成她受有租金型態的不當得利損害。

小欣向法官陳述,該房屋在當地月租行情約5萬5000元,但因兩人與女兒共3 人住在同一空間,她只請求其中三分之一、也就是每月1萬8333元的不當得利賠償。

面對指控,阿宏並未否認雙方確已離婚。但他辯稱,婚姻存續期間,他曾支付房屋修繕、協助繳水電等費用;離婚後,小欣也未反對他居住,應視為「默許」。此外,他強調雙方尚未就剩餘財產分配進行計算,加上仍須協助照顧女兒,因此希望能繼續住在房屋內,甚至表示願支付小欣提出的租金金額。

然而,法官審酌相關證據後認定,阿宏雖曾負擔費用,但這些僅屬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並不足以構成他占有房屋的「法律權源」。小欣沒有透過具體行動表示同意他繼續住下去,阿宏所稱的「默許」並不存在。法官更引用最高法院見解指出,「單純沉默不表示同意」,無法推論小欣默示允許阿宏使用房屋。

至於阿宏所主張的「剩餘財產分配」問題,法官也明白指出,該權利性質僅為金錢債權,並不代表他可因此占有特定物件。換言之,即使他未來可能向小欣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也不能因此占用小欣的房子。

法官認定,阿宏無權占有該房屋,依法律規定必須搬離並返還給小欣。此外,小欣所主張每月1萬8333元的不當得利金額,阿宏已在庭上表示不爭執,法官也認為符合租金行情,因此全數裁准。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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