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屋使用權爭議,法院:主要照顧者不代表可住前夫房,判決須遷出,戶籍不得再留,按月支付不當得利,直到搬離為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離婚後房屋使用權爭議,法院:主要照顧者不代表可住前夫房,判決須遷出,戶籍不得再留,按月支付不當得利,直到搬離為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夫妻離婚後爆發「前妻拒搬、戶籍不遷」紛爭!法院審理後判決出爐,判定房屋所有人、也是男子阿城(化名)勝訴,成功追回房屋使用權;而前妻阿靜(化名)除了要遷出去,連戶籍也不得再留,並且必須按月支付不當得利3725元租金,直到真正搬離為止。

整起風波始於兩人在去(2024)年正式談妥離婚。依和解內容,阿靜喪失居住在阿城名下的房屋權限。但離婚後,阿靜不僅仍住在裡頭,甚至未將戶籍遷出,讓多年未住在該處、還得另租住所的阿城氣得直接提告。

阿靜在法庭上坦言房子確實是前夫所有,但強調兩人未成年孩子自出生就住在該屋,就讀附近小學,生活已經定型。且家事法院也裁定孩子由雙方共同負責,但主要照顧者是她,因此她認為母子「理應」繼續住在同一屋簷下。她更指控,阿城後來根本沒住在該處,既然自己跟孩子只有這裡能住,前夫硬要她搬,根本是濫用權利。

法官調閱雙方LINE對話後發現,阿城確實曾表態「不會趕走孩子」,但此意指他願意在「自己擔任照顧者」的前提下同住;並非同意前妻單獨帶著孩子住在他名下房屋。

法官點出關鍵,既然阿靜是主要照顧者,她本就有義務自行提供孩子住處,而不是要求未擔任主要照顧者的阿城負擔。法官強調,若擔心改變孩子生活環境,阿靜完全可在附近租屋或置產,這不構成她占用前夫房子的理由。

至於她提出,前夫是為了害她和孩子的主張,法官認為阿城收回房屋是為減少在外租屋的負擔,並非以損害對方為主要目的,沒有違反誠信原則。

根據土地法相關規定,法院依房屋與基地申報地價、所在位置、鄰近生活機能等因素,認定阿靜不當得利之租金應以年息8%計算。換算後,每月約3725 元。日前依法宣判,阿靜須將房屋遷讓返還給阿城,須將戶籍自該房屋遷出,必並且在搬離前,每月給付3725元不當得利。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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