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地院因占用鄰地被告上自家法院敗訴後,上訴高等法院,但高高院認為一審無誤,仍判決澎院敗訴定讞。(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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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院因占用鄰地被告上自家法院敗訴後,上訴高等法院,但高高院認為一審無誤,仍判決澎院敗訴定讞。(資料照片) \

澎湖地方法院在一樁土地糾紛案中,自己成了被告由自家審理,再自己判自己敗訴,之後上訴高等法院又再次敗訴。澎湖地院早年因丈量誤差侵占民地,屬「無權占有」,因此澎院合議庭判決自己須賠償地主4萬餘元。澎院作為被告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一審判決,認定無誤再判澎院敗訴,但將賠償金額降至36000元,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澎湖地院65年竣工,莊姓婦人於民國97年6月取得澎湖縣馬公市2塊土地所有權,經地界鑑定發現,澎湖地方法院建物基座越界,占用莊女名下22.84平方公尺土地。莊女因不滿長年無法使用該部分土地,遂向澎湖地院提起返還土地與不當得利之訴,認為按市價與占用時間,澎院應賠付自己330餘萬元;澎院作為被告則辯稱,建物當年是依合法程序興建,並非故意侵占,且已逾時效,不應再負賠償責任。

澎院合議庭審酌後認為,即便無惡意,仍欠缺合法占用依據,屬「無權占有」,建物越界部分依民法可免拆除,但占用土地仍須補償地主損失,原告依法可請求不當得利,莊婦的請求權,依法只能溯及5年,並審酌土地法「租金以不超過年息10%為限」,判決澎湖地院應給付4萬3000元,並且應按月支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731元,直到返還土地為止,澎院不服提出上訴。

全案移至高雄高分院審理,高高院認為原判認事用法並無不妥,但莊女對土地價值高估,賠償酌減為3萬6千元,全案定讞。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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