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公司(中時資料照)
中廣公司(中時資料照)

交通部主張中廣花蓮台占有國有土地使用,索討2010年到201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一審判決中廣須賠償549萬多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也認為,中廣公司1998年1月1日起,不再受政府委託處理政令宣揚等廣播事務,卻繼續占用土地,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判決要給交通部549萬468元租金及利息。可上訴。

交通部提起請求給付不當得利訴訟主張,交通部管理的國有土地、坐落花蓮縣花蓮市民勤段1367地號等土地,1987年12月31日遭中廣擅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登記為所有權人,但這項登記違反國有財產法而無效。

交通部主張,花蓮高分院已判決這些土地是中華民國所有,並已塗銷系爭登記,回復登記為國有,中廣從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無權占有土地,因此受有549萬468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中華民國受同額損害,須返還不當得利549萬468元,一審台北地院及高院更一審都判交通部勝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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