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大樓管理委員會來電詢問,其向住戶收取之服務管理費及為增加大樓收入,將頂樓供廠商設置基地台並酌收租金,所開立的租金收據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之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但如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向外收取金錢所開立收據,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之規定,其收到銀錢所立之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故應每件按金額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文章來源:大樓管委會開立之收據應否繳納印花稅?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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