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租客偷拍放在公共空間的租賃契約後,向國稅局檢舉房東徐姓女子逃漏稅挨告。高雄地院認為,徐女把租賃契約放在公共空間沒上鎖,不符合「非公開」要件,判林男無罪,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林姓租客偷拍放在公共空間的租賃契約後,向國稅局檢舉房東徐姓女子逃漏稅挨告。高雄地院認為,徐女把租賃契約放在公共空間沒上鎖,不符合「非公開」要件,判林男無罪,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林姓租客在公共廚房的抽屜內發現租賃契約,用手機偷拍後,向國稅局檢舉房東徐姓女子逃漏稅,徐女不滿,怒告林男涉犯《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高雄地院認為,徐女把租賃契約放在公共空間沒上鎖,不符合「非公開」要件,判林男無罪,可上訴。

徐女把5層樓的透天厝分租給5名房客,林男從2017年8月起開始向徐女承租2樓,一住3年。

林男發現,徐女把5名租客的契約收在牛皮紙袋內,直接放在2樓公共廚房流理台下方的抽屜內。租約期滿前一個月,林男直接用手機拍下契約,列印成紙本後,直接向國稅局檢舉徐女逃漏稅。徐女遭國稅局調查時,發現契約被偷拍,氣得怒告林男。

「別人的東西不可以隨便看!」徐女強調,林男沒有取得她同意就偷拍契約。林男也坦承拍照檢舉,但強調房東把契約放置在2樓廚房未上鎖的抽屜內,2樓廚房是1至5樓承租房客都可以使用的公共空間,不是私人隱密的抽屜,所以他的行為不算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及談話的犯行。

廖姓女租客證稱,房東把租賃契約書放在2樓廚房抽屜內,每個抽屜都有放東西,燈泡、修繕工具、備用鑰匙等物。房東說房客有需要就自己去拿,她開抽屜拿備用鑰匙時,就有看到租賃契約書,每個房客都可以直接看到其他人的合約。

法官認為,徐女身為房東,既然選擇將自己物品放置在房客均可使用的公共場域,也沒有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措施(例如將抽屜上鎖或將私人隱私物品封緘密存),確保開放性抽屜內物品的隱密性,不符刑法「非公開」要件,最後判林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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